| 外汇管理新规力促投资贸易便利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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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1-06 10:20 文章来源:大理日报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连日来外汇局密集发布了包括《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在内的三项外汇管理新规,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准许了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后,紧接着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核手续,下放审核权限,取消购汇额度限制。进而放宽了境内机构直接投资海外的资金来源和汇出。
系列新规密集出台
在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方面,新规定的范围显著扩大。规定明确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实物或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投资。
更为重要的是,规定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并且明确境内机构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及融资性担保,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
与之相配套地,在资金的汇出方面,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管理也由以往的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并且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
系列新规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外汇体制改革“渐进性”的特点。13日外汇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将资本金账户异地开户、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等十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从总局下放至分局。
新规力促投资贸易便利化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系列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支持有条件的境内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丁志杰说,我国长期维持着双顺差局面,大量的外汇集中于国家手中,外汇资产的结构也不尽合理。我国一直实行资本项目管制,之前尤其是对“走出去”的用汇有严格的限制。而在我国经济不断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中,我国企业在能源、国际大宗产品等方面的定价拥有话语权。因此,规定的适时出台符合国家经济利益,也为资本项下的货币可兑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外汇局方面称,经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手续;取消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目前正在逐步放宽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境外投资购汇额度也将不断扩大;已不再强制要求境外投资的利润汇回境内,可以留在境外进行增资或再投资。
新规有所突破有所坚持
面对步步为营,环环相扣的外汇管理新规,丁志杰认为,这些都是对未来资本交易及兑汇环节开放的准备工作,长期看来,反映了外汇市场监管放开的趋势。
不过,规定中也明文表示,除经外汇局批准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均应调回境内。境内机构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应在获得该收入的90天内汇回境内。
也有相关人士怀疑,此次放宽境外投资相关政策,或导致跨境资本的大规模进出。张其佐认为,放松不意味着放任,从系列新规中可以看出,外汇管制的底线并未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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